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王穎潔 周薇)3月14日上午,省高院和長沙市中院指導,開福區法院聯合雨花區檢察院、雨花區農業農村局舉辦的“植此青綠,共護綠心”生態修復執行行動在長沙市雨花區同升街道沙子嶺舉行。
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支持原告湖南省生態保護志愿服務聯合會訴被告左某堂等4人民事公益訴訟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由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被告應在長沙市雨花區范圍內補種濫伐林木株數3倍(483株)的林木,修復受損的林業生態環境和林業資源”。此次專項執行行動為該案的“補植復綠”現場執行環節。雨花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在現場監督被告補種苗木的同時,也以植樹行動引導號召志愿者和群眾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2021年1月,左某堂等4人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了長沙市雨花區牛頭村蘆竹坡組征拆范圍內組集體土地上的161株杉樹并銷售獲利。
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于2021年6月進行公益訴訟立案并在《正義網》發布公告。后環保社會組織湖南省生態保護志愿服務聯合會在公告期內來函,就該案擬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依法支持社會組織起訴。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濫罰林木不僅會導致當地森林資源減少,破壞當地的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當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還會讓地表土壤因缺乏植被保護而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破壞生態系統功能和平衡。
雨花區檢察院始終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理念,通過“刑事打擊+公益訴訟”,與法院、農業農村部門、社會組織一道,踐行“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形成綠色保護合力。
檢察官普法:左某堂等4人的行為雖已被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其行為同時破壞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是侵權行為,其僅承擔刑事責任不足以實現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的目的,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繼續受損的狀態。故4人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五十五條(2021年12月修訂后為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翔
來源:湖南法治報